
在观看影视剧时,我们时常会听到一个官职名称——通判。那么,这个“通判”究竟指的是什么职位?它的权力范围究竟有多大呢?
1、通判的由来
宋代文献中,通判这一职位常被赋予“半刺”、“屏星”、“别乘”、“郡监”等别称。其中,“半刺”、“屏星”、“别乘”这些称呼,乃是后人对于汉代监察官的尊称,而“郡监”则是指监御史。
此外,宋代的官员们还将通判称作“倅”、“倅贰”、“同判”或“同知州”等不同名称。
“副职”一词可以指代“倅”和“倅贰”。特别指出的是,在宋代,“倅”这一称呼仅适用于通判,其他官员即便担任副职也无法使用此称。“倅贰”则是辅助守官的职位,政务无所不涉及。“同判”与“同知州”的含义是指与知州共同管理一州的政务。
在北宋乾德元年(963年)的四月,宋太祖成功消灭了荆南以及湖南地区的割据势力,随后便下令任命刑部郎中贾玭等人担任湖南各州的通判,从而开启了通判制度的设立。
其后,宋政府在其他统治区域内陆续设置了通判。
宋代府州军监设置通判的员数,也不尽相同。
在北宋时期,各大藩府均设立了通判,其中西京、南京、天雄、成德等府各设两名,而其他府则仅设一名。
南宋绍兴五年(1135)后,凡帅府“并以两员为额”。
北宋州设置通判的员数,分几种情况定制:
文臣担任知州的州郡,通常配备一名通判,但人口不足万户的州郡则不设通判;武臣担任知州的州郡,不论辖区范围大小,一律设立一名或两名通判;而在边远地区,如广南等地,有时会有试用官职的人兼任通判并担任知州。
在宋代,军队和监察机构通常不设立通判一职,北宋时期的陈彭年在向真宗呈递的上书中提到:“军队和监察机构设有判官,但并无通判之设。”
然而,对于担任知军职务的武臣,以及那些地处边疆且人口众多的军队,都会设立一名通判。例如,北宋政和年间的淮阳军以及南宋绍兴年间的安丰军等地,都设有通判一职。据此推断,通判的职位大致等同于地级市的常务副市长。
南宋在设置通判的职位上,依然强调了对于武官的监察职责。在北宋时期,对于那些武官担任长官但州军人口不足万户的地方,同样设立了通判,目的在于强化对他们的监督。自绍兴年间开始,南宋的帅府无论规模大小,都配备了两位通判;至于州、军、监等机构,若是武官担任领导职务,则设立一位或两位通判,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武官的监督。
2、通判究竟是干什么?
通判的职责,与路级监司的职能颇为相似,既要负责对官吏进行监察,亦需参与州郡的行政管理事务。
其主要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:
(1)监察州县官吏
北宋统治者设置通判的初衷,是以通判监察和牵制州郡长官。通判与诸州郡长官忿争时便说:“我监州也,朝廷使我来监汝。”
州郡长官“举动必为所制”。南宋时,通判的监察职能仍很突出。
庆元年间,某大臣提出废除文臣知州之下的通判职位,宋宁宗却坚决予以拒绝,他严厉地斥责那位大臣:“郡中设有倅贰,这就像军队中统制官有副手一样,彼此之间相互监督,怎么可以随意撤销呢?”
南宋通判除监察州郡官吏之外,仍要监察所属官吏。
北宋景祐四年(1037年)十二月,宋仁宗下诏要求“各州军知州、通判,今后在考察所属官员时,必须如实上报情况”。在宋哲宗时期,又进一步规定,“对于所属官员的优劣及职责的执行情况”,通判“有权进行弹劾并上报”。
南宋时期,《景定建康志》卷二十四《通判厅》中记载,艺祖为了整治藩镇的弊端,设立了通判来分割州级权力,事无巨细都预先考虑周全,以至于能够对所辖区域进行监察。南宋通判“入则贰政,出则按县”,仍具有监察所属县官的职能。
(2)参预、监督州郡的财政管理
南宋通判对本州的财政管理几乎无所不预。
首先是主管征收经总制钱。
宋徽宗在宣和年间,面对金国战争带来的军费压力,宋政府采取了增税措施,包括酒税、头子钱等共计二十多种,统称为经制钱。在此背景下,通判肩负起参与征收经制钱的责任。
在南宋初期,政府额外征收了众多类别的额外税收,统称为总制钱,此税种与原有的经制钱合并,共同构成了经总制钱这一税收体系。
绍兴三年(1133年)二月,宋高宗下旨,要求各州将经总钱款统一收归通判管理。到了宋孝宗乾道二年(1166年),又规定通判与知州需协同负责经总制钱的监管职责。
不久之后,知州开始任意挪用经总制资金。到了淳熙元年(1174年),宋孝宗颁布诏书,明确指示:经总制资金“由各路州军的通判负责管理,专人专责”。
宁宗朝的《庆元条法事类》规定:
各州县镇所征收的经总制钱物,需按季度编制账目,并在每季度的首月五日前上报通判厅,通判厅则需在首月月底前完成审核并上报提点刑狱司。
换言之,通判不仅要对各州县的经总制钱账目进行审查,而且必须按时向提点刑狱司提交报告。
其次是筹备军需物品。
自北宋仁宗年间起,战区通判需担负起为军队筹集必需物资的重任。进入南宋,战事频仍,每当军队抵达某地,当地通判便需担任起粮草官的职责。
绍兴三年(1133年)四月二十三日,宋高宗颁布一道诏令,明确指出:“自今往后,派遣大军,每至一州一县,均需指定通判担任钱粮官,负责在边界处待命,以供应所需物资。待军队越过州界,钱粮官方可返回州府。”
其三是参预州郡各类仓库的管理。
南宋州郡的仓库主要有公使库、军资库、公使酒库等。
公使库所藏财物,其用途主要涵盖举办宴会、赠送礼品、官员任职及调动等各项开销。此类开销的支付,需由知州与通判共同完成签字确认。
军资库作为南宋时期一州税收及民间财富的收支中心,其在地方财政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。通常情况下,各州的军资库由通判负责主持管理。
其四是掌管应在司。
南宋时期的应司机构大体上与现代的地方统计局相仿,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地方各州郡的财政状况进行详细记录,具体涉及“元管、新收、已支、现存”的各类钱物,并将这些信息上报至中央政府。
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在南宋宁宗时期有明确记载,指出:“各州设立司衙,应由一名通判负责管理。”
其五是与知州共同审核所属县的财政。
在南宋时期,各知州之下设有磨算司,而通判之下则设有审计司。对于所有属县的财政会计事宜,均需经过知州所辖的磨算司以及通判所辖的审计司进行严格审查。
(3)参预州郡的官员管理
南宋时期的通判官职,肩负着参与州郡官员治理的职责。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在宋宁宗时期明确记载:
若地方官员未按时就任、不幸因病去世或离职半年以上未指定接替人选,州委通判及帅司委属官需在每月月底,派遣专人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尚书吏部。
换言之,通判需定期向朝廷提交本辖区官员任职、离职以及接替事宜的详细报告,同时将相关文件密封,指派专人递送到尚书省的吏部。
(4)参预审理州郡的刑狱案件
在北宋时期,朝廷授予通判参与审理州郡刑狱案件的职责。涉及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等事项,通判有权进行裁决。同时,通判还需与守臣共同签署文书,执行相关措施。进入南宋,帅府更是将徒罪案件委托给通判处理。
通判在审理疑难案件中曾发挥了重要效果,如吕沆通判婺州时,“朱君章讼争田四十有二年,吴王府争墓二十有九年”,吕沆“皆决之”。
(5)兼领防汛及修堤岸等政务
南宋时,浙西吴江石塘堤岸颓毁,而修堤的战士“尽为他役”。绍定二年(1229)五月,宋理宗将修吴江石塘之任,“委平江府通判主管,不得辄有抽差,违许奏劾”。
宋理宗之所以令通判主管此事,是因为通判有弹劾当地官吏之职,足以阻止当地官吏奴役护堤战士的现象。
除上述之外,通判还具有“奉行荒政”、督责栽树等功能。
3、什么样的人能任通判?
北宋为了使通判能更好地发挥监督、控制州郡长官的效果,在选任准则上采用了一系列的措施,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准则。
(1)通判的选任方法
南宋通判的选任方法基本沿袭北宋,首要有皇帝亲擢、宰执堂除、吏部或监司辟差等方法。
皇帝亲擢是南宋通判的重要选任方法之一。
如宋绍兴三年(1133)正月十八日,宋高宗下诏:“今后淮南通判并令朝廷选差。”
堂除是南宋通判选任准则的主体方法。
北宋时,凡设两名通判的府州,其中一员要以宰执堂除的方法选任。南宋时,因为政治形势的改变,对堂除通判准则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则。绍兴二年(1132)七月,宋高宗“诏高丽人使经由州军通判依旧堂除”。
绍兴五年(1135)闰二月,宋高宗“诏吏部,通判阙二十五处,取作堂除”。宋孝宗朝,堂除通判州军的数量不断添加。
乾道四年(1168年)八月,根据吏部的恳求,宋孝宗“诏均州通判堂除”。乾道六年(1170)六月,宋孝宗下诏德庆府通判和教授“并堂除”。开禧二年(1206)十二月,宋宁宗“诏崇庆府、童川府,遂宁府通判今后令堂除使阙”。
吏部或监司辟差是南宋选任通判的补充方法。其中吏部差注为常制。
但仅实施于某些时期或某些区域。某些沿边区域的通判,答应转运司辟差。
如淳熙十四年(1187)八月十六日,利州路提点刑狱司张缤恳求“将本路通判窠阙,除藩通判合自吏部差注阙外,四州通判克己置司奏辟外,一切金、洋、兴、利、文、龙等州通判窠阙,依八路法送本路转运司拟差”。
宋孝宗赞同了张缤的恳求,诏令除已差下人外,“今后依元丰旧法,令本路转运司照应条格实施”。自此,利州路的通判由转运司辟差。
(2)通判的资序
南宋通判因选任方法的不同和区域的不同,资序要求也不一样。
皇帝亲身选任的通判,一般不计资序,“不以官资之崇卑”。
除此之外,堂除、吏部差注和奏辟等选任方法的通判,皆要求具有必定的资序。
南宋时,一般府州的通判,仍以“两任知县有关升状”者充当。帅府大藩,如临安、绍兴、平江、庆元等府的通判,在宋宁宗嘉定五年(1212)六月以后,着重“经任通判人”充当。
南宋一般州通判着重以具有“历县以上”资序者充当,这对保证州郡督查官的政治素质,提高督查效果,均具有必定的积极意义。
南宋帅府大藩通判的资序明显低于知州。
宋孝宗朝规则:
“第二任通判以上资序人,不以内外与知州军差遣。”
庆元元年(1195)十月三日,宁宗下诏“通判资序及两任通判人,方许除知州”。
南宋理学家朱熹也说:在法,“两任通判,有关升状,方得为知州”。
南宋通判是府州军监的督查官,而资序却低于知州,这是宋代统治者“以小制大”方针在当地督查准则中的运用。
(3)通判人选的逃避准则
南宋统治者为了使通判能更好地行使督查功能,制定了通判人选逃避准则。
府州长官不能奏辟或保举现任通判。宋代通判督查的首要对象是府州、军、监长官,为了使通判能行之有效地督查州郡长官。
乾道五年(1169)十月,宋孝宗下诏着重:“守臣毋得推荐通判。”
历南宋一代,一般知府、知州不参预通判的选任已成为定制。
当然,准则的规则和实际执行有时会有距离,南宋府州长官不能奏举通判的逃避法也不破例。
如南宋初年,一些帅府长官自辟通判,绍兴三年(1133)五月,督查御史郑作肃上疏力言此弊。他说:“通判出于帅守之门,则于州事无所执守,视过咎无敢刺举。”宋高宗下诏:“诸州通判、见任守臣所辟者并罢。”
北宋为了防止武臣和宗室勾结,威胁皇权,政和三年(1113)闰四月十一日,宋徽宗下诏:“武臣知州处,勿差宗室通判。”
南宋沿袭这一准则,实施武臣为知州的当地,宗室不能充当通判。将领所在府州的通判,不许监司推荐等逃避准则。
4、谁来管通判?
宋代通判首要接受本路监司的督查。
南宋皇帝屡次下诏重审监司督查通判的准则。如淳熙九年(1182)十一月十二日,宋孝宗下诏:“自今通判不得以季点为名,辄行下县或因诸事差出。”“无得因缘搔扰,仍令监司常切督查。”
假如监司“或知而不问,亦坐失察之罪”。历南宋一代,通判接受监司的督查已成为定制。
南宋某些时期,通判还要接受州郡长官的督查。如宋高宗朝,知州与通判互论不法的事情时有发生,朝廷常令“监司之清正有风力者依公究治”。
绍兴二十七年(1157)六月,针对通判以点检为名,“肆行刻剥”农人的问题,宋高宗下诏“许州郡按劾以闻”。
宋孝宗朝又罢去了州郡按劾通判的准则。淳熙十三年(1186)二月,知州詹仪之按劾通判沈作器,并恳求罢去沈作器通判职务,而除授宫观官,宋孝宗说:“詹仪之所按固然,但此门亦不可开监司按通判则可,知州于通判按举皆不可。”